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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经费使用规范

发布时间:2024-05-28 发布人:王志斌 作者: 浏览次数:

一、文件依据

《浙江省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浙财行〔2017〕79号)


二、文件要点摘录

(一)党建活动包括机关基层党组织召开的“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及其他有关会议,组织开展的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考察实践等活动。

(二)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1、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2、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3、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4、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5、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6、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7、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及印刷费用等。

(三)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1、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的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公杂费补助。

2、伙食费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凭据据实报销,人均伙食费按每餐不超过40元控制;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费。

3、讲课费参照浙江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租车费参照省级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有关规定执行。

5、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就近就便,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两次,其中省外每两年不超过一次。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严格控制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尽量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三、注意事项

(一)报销除提供票据和相关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参加活动人员名单、活动说明(地点、时间安排、活动内容、活动形式等)及活动新闻稿。

(二)进入活动场地必须支出的费用可以报销(门票、渡轮费等)

(三)中、晚餐结束后继续开展活动的才可以报销相应餐费。

(四)举办的各项竞赛活动涉及奖品发放的,所发放的奖品需与党建活动相关,禁止发放生活用品等与活动无关奖品。报销还需提供奖品发放人员签收表。

(五)开展慰问活动的对象一般为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其他慰问对象视活动需要而定。


转自温州医科大学计划财务处微信公众号